2007年4月11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“不得贪污受贿”居然也成禁令
余清明

  武汉市中级法院出台了“五条禁令”:法官在执行工作中不得挪用执行款物,不得贪污受贿,不得故意拖延执行,不得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,不得伪造执行文书。
  即便是不精通法律的笔者,也看得出这些内容法律法规早有明文规定,并且都可以找到处罚依据,还用得着用“禁令”来强调吗?这些“正确的废话”,貌似严肃庄重,实则柔软无力,甚至还容易令人产生误解:莫非,法官贪污受贿只是武汉中院的“家事”,只会受到“家规”处理?